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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并发出通知

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文如下

关于全面推行

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美丽云南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到年年底,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相关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到年,林长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面建立。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5.7%,森林蓄积量达22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80%,林业产业总产值达亿元,林分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质量、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到年,基本实现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省森林草原资源总量保持稳定状态,林分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森林质量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效益更加显现。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林地定额管理,林地定额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工矿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加强原始森林保护,强化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加大补奖力度。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等区域的林草资源保护,提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巩固拓展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科学确定古茶山等保护界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推动申建普达措、高黎贡山、西双版纳雨林(亚洲象)、哀牢山—无量山等国家公园。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迁地保护,开展亚洲象、滇金丝猴、天行长臂猿、朱红大杜鹃、华盖木、长蕊木兰等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的拯救、保护和人工繁育,完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守护好云南生物多样性宝库。

(二)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

融入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持续推进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高原湖泊及重要自然保护地“三屏两带多点”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担负起长江上游保护责任,做好十年禁渔和赤水河流域(云南段)保护,狠抓长江经济带生态恢复治理。加快建设高原湖泊生态廊道,固化湖泊核心保护区,推进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生态资源优势,加快建设保障性苗圃基地,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推广应用林木良种壮苗,以沿路、沿河湖、沿城镇绿化为重点,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落实退耕地块和补助资金,及时组织验收和确权发证。实施草原保护修复工程,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支持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建设优质储备饲草基地,促进资源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结合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现空间再造、生态再造、产业再造。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加快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开展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创建活动。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

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制定出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有关地方性法规。开展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普查,科学确定有害生物名单,按规定及时公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并加强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充分调动科研院所积极性,实行重点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开展松材线虫、红火蚁、松梢小蠹等病虫害和紫茎泽兰、飞机草、薇甘菊有效治理,防范沙漠蝗、黄脊竹蝗等外来物种入侵。稳定森林覆盖率,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加快云南松、华山松、思茅松等单优针叶林改造,改善林分结构,扩大混交比例,提高森林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市、区)和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人、50人、3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

(四)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年年底前完成九大高原湖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完善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集资源培育、产业发展、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健全森林草原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制度,增加森林碳汇。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实施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统一亚洲象肇事补偿标准。

(五)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制定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林地资源利用强度,因地制宜发展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花、林畜、林禽、林蜂等特色林下经济产业,强化良种选育、品牌培育和产销对接,推进示范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市场流通体系构建。实施核桃产业提质增效行动,稳定种植面积,提高加工水平,促进核桃全产业链不断完备,着力解决核桃价廉滞销问题。强化政策引导,严禁损毁天然橡胶林,提升天然橡胶种植标准化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迭代升级,稳步增加胶农收入,确保国家战略物资安全可控。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上下游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经营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六)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行政执法力量,改善履职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草地、湿地和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古树名木等都有林长或者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森林草原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有关规划同步实施。积极参与全国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科学布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发挥中国林业大数据中心和中国林权交易(收储)中心作用,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不断完善全省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监测预警和问题查处能力。按规定开展森林草原质量评价和发布工作,建立质量恶化倒查机制。

三、全面建立林长制体系

(一)建立林长制领导小组

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的林长制领导小组。省级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秘书长,分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作的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别担任。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省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州(市)、县(市、区)参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

(二)实行五级林长制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双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设林长,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村组设专管员。省级林长实行分片负责,并分别明确1个省级联系部门。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行林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林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林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总林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林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林长:各级林长是相应责任区域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的责任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协调督促开展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

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林长制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总林长、林长确定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

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四)建立林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林长制领导小组每年研究1-2次林长制推进工作;省林长制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季度研究调度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建立林长巡林制度,推动责任区域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建立林长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实现林长年度述职全覆盖,进一步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情况,及时跟踪林长制实施进展情况。

(五)建立林长责任区域分级名录

各级林长责任区域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现全覆盖。省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州(市)为单位,州(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县(市、区)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镇(街道)级林长责任区域以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为本村(社区)。

四、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一)建立三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省级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各州(市)、县(市、区)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林长对林长制实施情况和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州(市)、县(市、区)人大、政协督察、督导工作细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明确。

(二)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林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责任区域,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等作为重要指标,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情况考核。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相应责任区域下级林长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坚持正面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林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林长名单,设置林长公示牌。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林长制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强化工作保障

建立全省林长制管理系统,由省级统一开发,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林长全覆盖应用,引入“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平台数据和各地区各部门基础数据,将各级林长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统筹各级财政林草资金,重点保障林草资源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投入机制。强化法制保障,加快出台和修改完善地方配套制度。

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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