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实施《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十六条措施》),为云南法院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提供规则指引,也为云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智力支撑。
《十六条措施》立足云南的生态、生物特点和面临的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了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所达成的共识和《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提出的倡议,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置于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布局来谋划,提出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十六条措施》提出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采集、交易、利用野生三七、石斛等野生药用植物、兰科植物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亚洲象、绿孔雀、鸽子花等云南特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力度。
针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十六条措施》提出依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护航候鸟安全迁徙;依法及时化解涉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全力服务保障九大高原湖泊的生态系统多样性;加大对普达措国家公园、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云豹、滇金丝猴、云南华盖木、巧家五针松等濒危物种提供庇护。
此外,《十六条措施》还对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提出继续推动“珠江源生态教育示范基地”“寻甸黑颈鹤保护工作站”“香格里拉补植复绿示范基地”等修复基地建设,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良性发展与整体恢复注入司法力量。(茶莹)
(转自:人民法院报)
主办: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法治日报》云南记者站
原标题:《云南高院出台实施十六条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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