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独特优势,主动将检察公益诉讼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工作大局,始终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保护作为重点,共立办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1.6万余件,占公益诉讼办案总数的46.4%。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黄为华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检察机关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探索构建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机制,牵头建立长江上游六省(区、市)检察机关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生态检察”品牌。依法打击破坏土地、林业、矿产等环境资源类犯罪,起诉人,健全完善对“补植复绿”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机制。依法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件,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革命”和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河沿岸尾矿污染环境案等一批案例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普洱市检察机关“绿色检察”品牌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施建邦介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项司法改革举措自年试点、年全面推开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有17件生态环境类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安宁市检察院办理的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十大精品案件”。在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保护实践中,全省检察机关立足云南位处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等实际,下功夫着力抓实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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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融入大局,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围绕长江大保护、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等重大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开展“金沙江流域(云南段)和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行动,坚持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方式,推动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非法占用河道湖岸、非法排污及黑臭水体等突出问题的整改解决,其中,丽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殖系列案件等3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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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生物生态安全
结合全省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检察保护专项监督行动,立办涉滇金丝猴、长臂猿、红豆杉、野生兰花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余件。省检察院与林草等部门深入哀牢山、高黎贡山等国家自然保护区实地调研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发布生物多样性“倡议书”。制作并展播《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官在行动》宣传片(册),营造人人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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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同,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要求,加强与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常态化协作配合,推送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围绕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的重点,推动建立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与藏川青甘新等检察机关共建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泸沽湖、赤水河等跨省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省际检察务实协作,提升上下游、左右岸全流域、跨区划联动协作保护的质效。
施建邦表示,下一步,云南检察机关将勇担“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职责使命,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守护七彩云南蓝天、碧水、净土、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标题:《云南打造“生态检察”品牌:十年立办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1.6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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